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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66利来|疯狂新婚夜|数字法治|姚佳: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架构

发布时间:2025-08-07   信息来源:利来国际w66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来国际w66ღ◈◈,利来国际ღ◈◈,利来国际w66ag旗舰厅ღ◈◈,利来国标w66ღ◈◈。数智健康ღ◈◈,ag旗舰厅ღ◈◈。w66利来ღ◈◈,w66利来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界定与制度架构ღ◈◈,应建立在对数据资产等基础概念的界定与理解之上ღ◈◈。数据资产(data asset)即合法拥有或控制的ღ◈◈,能进行计量的ღ◈◈,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ღ◈◈。在国家数据局2024年12月发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中ღ◈◈,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ღ◈◈,能进行货币计量的ღ◈◈,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ღ◈◈。学界亦从不同角度对“数据资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ღ◈◈。比如ღ◈◈,数据资产系企业在生产经营或交易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ღ◈◈,在不违反法律ღ◈◈、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被收集主体约定的情况下ღ◈◈,拥有数据权利ღ◈◈,能够产生预期经济效益ღ◈◈,采用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ღ◈◈。数据资产具有动态性ღ◈◈、多样性和复用性等特点ღ◈◈。从区分信息资产ღ◈◈、数字资产和数据资产的角度来看ღ◈◈,数据资产即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ღ◈◈、使用权ღ◈◈、所有权)ღ◈◈、有价值ღ◈◈、可计量ღ◈◈、可读取的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ღ◈◈。从企业角度来看ღ◈◈,企业数据资产则是企业为了特定用途而从内部产生或从外部获取的ღ◈◈,可以数字化形式或物理形式进行存储ღ◈◈、加工并用于市场交易ღ◈◈,或用于支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源ღ◈◈,数据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可控性ღ◈◈、可量化ღ◈◈、可变现三项基本原则ღ◈◈。从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ღ◈◈,数据资产实际上隐含了数据ღ◈◈、大数据ღ◈◈、数据资源ღ◈◈、企业管理角度的资产ღ◈◈、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等诸多概念ღ◈◈,只有厘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ღ◈◈,才能准确理解与定义数据资产ღ◈◈。

  其一ღ◈◈,数据资产基本涵盖能够作为资产的所有形式的数据ღ◈◈。就对“大数据”这一概念的理解与定位而言ღ◈◈,大数据究竟是数据ღ◈◈、技术还是应用ღ◈◈,学界亦存争论ღ◈◈。通常而言ღ◈◈,大数据是一个笼统的术语ღ◈◈,是指以往难以处理和利用的海量化ღ◈◈、多样化ღ◈◈、快速化的数据集合ღ◈◈。故而ღ◈◈,对于大数据的功能定位ღ◈◈,有论者曾指出其中存在的矛盾现象ღ◈◈:技术领域认为大数据是当前技术所不能解决ღ◈◈、难以处理的数据集ღ◈◈,应用领域却有大数据应用且应用效果较为成功的案例ღ◈◈。这里就存在一个悖论ღ◈◈,即大数据究竟能否被有效处理和应用?可见ღ◈◈,如何理解数据或大数据的定位并纾解其中的矛盾之处ღ◈◈,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性ღ◈◈、基础性问题ღ◈◈。该论者亦提出ღ◈◈,基于大数据的价值(value)ღ◈◈、时效(velocity)ღ◈◈、多样性(variety)ღ◈◈、大体量(volume)等特征ღ◈◈,可以确定价值与时效是大数据的核心内涵ღ◈◈。从这些核心内涵出发ღ◈◈,可进一步化解和重组上述看似不能而实际却能有效处理应用的矛盾问题ღ◈◈。即数据是一个庞大的数据集ღ◈◈,有学者认为ღ◈◈,在技术领域ღ◈◈,从概念上与数据进行区分的“大数据”则是当前的技术水平所难以处理的数据集ღ◈◈,这实际上意味着这些大数据“不能或无法在期望的时间内”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ღ◈◈,该问题本质上是前述大数据特征中的“时效”问题ღ◈◈。而在应用端ღ◈◈,基于数据集和数据技术的决策应用ღ◈◈,可以改变生产和生活中的决策方式ღ◈◈。故此ღ◈◈,数据ღ◈◈、技术和应用是大数据的三个要素ღ◈◈,数据隐含着价值ღ◈◈,技术发现了价值ღ◈◈,应用实现了价值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ღ◈◈,从目前的概念使用情况来看ღ◈◈,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数据与大数据混用ღ◈◈,“数据”一词通常涵括了“大数据”ღ◈◈。本文讨论的数据资产包含了大数据资产ღ◈◈,因此本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刻意区分两个概念ღ◈◈,统一使用“数据资产”一词ღ◈◈。

  其二ღ◈◈,数据资产是一种可利用的数据资源ღ◈◈。数据资源(data resource)即“作为资源看待的用于支持实现组织业务目标的数据”ღ◈◈。在《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中ღ◈◈,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潜力的数据的总称ღ◈◈,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保存ღ◈◈、可机器读取ღ◈◈、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ღ◈◈。数据资源是由有含义的数据集结到一定规模而形成的社会资源ღ◈◈。“一定规模”是对数据资源量的要求ღ◈◈,没有“一定规模”ღ◈◈,数据就不能被称为数据资源ღ◈◈。当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与“一定规模”相当的水平时ღ◈◈,数据就成为资源ღ◈◈。在政策层面ღ◈◈,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ღ◈◈、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均涉及数据资源的内容ღ◈◈。这些对于“数据资源”的界定ღ◈◈,实际上是在“数据”的基础上ღ◈◈,进一步依据数据的“价值创造潜力”ღ◈◈,将“数据”界定为“资源”ღ◈◈。申言之ღ◈◈,数据资产一定是数据资源ღ◈◈,但数据资源未必都能成为数据资产ღ◈◈。

  其三ღ◈◈,企业数据资产是由企业依法控制ღ◈◈、成本可计量ღ◈◈、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ღ◈◈。广义的企业数据资产化是指将企业所持有的数据资源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科学管理ღ◈◈,从而实现数据的经济与社会价值ღ◈◈;狭义的企业数据资产化则是数据的会计确认过程ღ◈◈,即将数据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ღ◈◈。然而ღ◈◈,数据集合或大体量的数据并非自始当然地被认为属于企业资产w66利来ღ◈◈,而是在企业实践中逐渐被承认的ღ◈◈。在企业管理的历史中ღ◈◈,2009年ღ◈◈,费舍(Fisher)在以“数据资产”为主题的专著中指出ღ◈◈,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ღ◈◈,数据量较少ღ◈◈,各组织能够轻松识别数据中的任何异常并作出相应调整ღ◈◈,彼时数据并不被视为企业资产ღ◈◈,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并未意识到且不关心数据质量ღ◈◈;然而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ღ◈◈,企业数据量激增ღ◈◈,对此每个企业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ღ◈◈,充分加强对数据的采集ღ◈◈、存储ღ◈◈、处理和保密等ღ◈◈,否则ღ◈◈,将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ღ◈◈。故此ღ◈◈,应当将数据视为企业资产ღ◈◈,像对待组织中的其他资产一样ღ◈◈,对其进行管理w66利来ღ◈◈。近年来ღ◈◈,数据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企业资产ღ◈◈,将数据作为资产进行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发展ღ◈◈。数据和信息之所以是资产ღ◈◈,是因为它们具有或能够创造价值ღ◈◈。当今的会计实践将数据视为无形资产ღ◈◈,就像软件ღ◈◈、文档ღ◈◈、专业知识ღ◈◈、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可以纳入资产核算ღ◈◈。尽管如此ღ◈◈,赋予数据货币价值具有一定挑战性ღ◈◈,类似于商誉是否应被赋予货币价值一样ღ◈◈,数据应否被赋予货币价值也值得商榷ღ◈◈。当今ღ◈◈,企业可以依靠数据资产作出更有效的决策ღ◈◈,提高运营效率ღ◈◈;政府机构ღ◈◈、教育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也需要高质量的数据来指导其运营ღ◈◈、确定战术和战略活动ღ◈◈。随着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ღ◈◈,数据资产的价值便更加清晰地显现出来ღ◈◈。近年来ღ◈◈,有研究发现ღ◈◈,企业数据资产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ღ◈◈、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ღ◈◈。当然ღ◈◈,这一促进作用在不同企业特征ღ◈◈、行业特征和地区特征下也存在差异ღ◈◈。然而ღ◈◈,无论如何ღ◈◈,将数据作为企业资产并对其进行管理ღ◈◈、利用从而达到提高效率ღ◈◈、促进创新目的等ღ◈◈,已经具有较为广泛的理论和实践基础ღ◈◈。

  其四ღ◈◈,企业数据资产在会计学上逐渐被确认为资产ღ◈◈。在会计学上ღ◈◈,“资产的共同特征是未来可以给企业带来服务和利益”ღ◈◈。就经济利益流入分析而言ღ◈◈,数据资产的确认应因循无形资产或存货经济利益流入路径ღ◈◈,结合数据应用场景ღ◈◈、生命周期ღ◈◈、规模经济ღ◈◈、范围经济等因素综合研判ღ◈◈。企业数据资产化实际上就是将数据纳入企业报表的资产项以体现数据的业务贡献与真实价值ღ◈◈,并实现企业科学管理的过程ღ◈◈。数据要素是使数据成为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基本投入因素之一ღ◈◈。企业数据资产化与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市场紧密相关ღ◈◈。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ღ◈◈,一方面ღ◈◈,攻克企业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难题有助于构建企业资产计量和价值评估体系ღ◈◈,企业数据资产化是建立统一ღ◈◈、合规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基础ღ◈◈;另一方面ღ◈◈,成熟且活跃的数据市场可以加速数据价格的发现ღ◈◈,为构建完善的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创造基础环境ღ◈◈。财政部2023年8月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指出ღ◈◈,“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ღ◈◈,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ღ◈◈、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ღ◈◈、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ღ◈◈。这一规定为数据资产被纳入企业会计报表进行管理提供了相应标准ღ◈◈。当然ღ◈◈,在界定数据资产时ღ◈◈,暂不涉及此前讨论的数据权利的性质ღ◈◈,也不涉及数据权利或衍生的数据产品是否属于数据财产权抑或信息产权的客体等问题ღ◈◈。但是ღ◈◈,亦如欧洲学者指出ღ◈◈,从欧洲财产法来看ღ◈◈,目前几乎没有立法将数据作为无形财产ღ◈◈,然而在数据盗取ღ◈◈、企业破产以及(普通法)留置权等方面ღ◈◈,实践中已将数据作为一种财产ღ◈◈,这暴露了目前立法存在的缺陷ღ◈◈。综上可见ღ◈◈,尽管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并未明确数据权利的性质ღ◈◈,但是在会计处理上ღ◈◈,实际上已确立了将可成为数据权利客体的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的地位和基本标准ღ◈◈。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核心载体ღ◈◈。在数智技术的推动下ღ◈◈,国有企业近年来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ღ◈◈。从中国特有的国有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角度而言ღ◈◈,这种数字化转型不仅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流程再造ღ◈◈、业务转型和管理变革ღ◈◈,而且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进行体制机制的全方位改造——通过数字化全面化解技术和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促进“制度+技术”的紧密结合ღ◈◈,使复杂问题变得透明化和简单化ღ◈◈,推动完善政企关系和监督体系ღ◈◈、提升“管资本”能力ღ◈◈、缓解出资人的“监管焦虑”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ღ◈◈,主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范围内讨论数据资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ღ◈◈。数据的作用和功能区别于土地等生产要素ღ◈◈、实物资产ღ◈◈,数据主要具有提高预测决策功能以及作为生产要素推动创新之作用ღ◈◈,故而对数据的管理应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综合考量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关涉国企发展ღ◈◈、社会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发展ღ◈◈,其在法律政策上的定位是讨论相关问题的基础与前提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界定应符合数据资产的通用理论框架ღ◈◈。基于前文对数据资产概念的界定与分析ღ◈◈,可以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定义为ღ◈◈,国有企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ღ◈◈、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ღ◈◈。就实践而言ღ◈◈,国有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积累的数据资源ღ◈◈,或者其合法拥有ღ◈◈、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ღ◈◈,均属于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范畴ღ◈◈。比如ღ◈◈,电网电力企业ღ◈◈、电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积累的统计数据等就可被视为数据资产ღ◈◈,当然若数据之上存在在先权利等情形则另当别论ღ◈◈。同时ღ◈◈,并非所有的数据资产被强制要求入表ღ◈◈,故对此数据资产仍应从管理学和会计学两个层面理解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基于其基本功能定位和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而具有特殊性ღ◈◈。世界范围内ღ◈◈,许多国家均允许国有企业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较为重要的行业从事垄断经营ღ◈◈,但因各国经济体制ღ◈◈、历史背景和政策环境存在不同而产生实践差异ღ◈◈。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第1款规定ღ◈◈,“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ღ◈◈,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ღ◈◈,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ღ◈◈,维护消费者利益ღ◈◈,促进技术进步”ღ◈◈。这些行业领域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ღ◈◈、战略性新兴产业ღ◈◈、国防军工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ღ◈◈、自然资源开发和能源产业ღ◈◈、金融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等ღ◈◈。其中ღ◈◈,对于依法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而言ღ◈◈,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收集ღ◈◈、产生的数据一般属于公共数据ღ◈◈,国有企业相当于数据来源者ღ◈◈。在我国部分省市的公共数据条例或数据条例中ღ◈◈,均对公共数据予以界定ღ◈◈。国有企业数据的特殊性在于ღ◈◈:(1)对于涵盖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ღ◈◈,其资产除了包含自身拥有的企业数据资产之外ღ◈◈,还包括应成为公共数据来源的这部分数据ღ◈◈。这是由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位和功能所决定的ღ◈◈。(2)国有企业数据从根本讲属于国有资产ღ◈◈,这就意味着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等基本要求配置相应制度和规则ღ◈◈,包括如何定位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性质以及如何在国资监管ღ◈◈、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理解数据资产等问题ღ◈◈。总之ღ◈◈,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管理的制度架构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ღ◈◈。国有资产通常分为三类ღ◈◈:一是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ღ◈◈,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或经营性国有资产ღ◈◈;二是由国家机关ღ◈◈、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占有ღ◈◈、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ღ◈◈;三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ღ◈◈、矿藏ღ◈◈、森林ღ◈◈、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ღ◈◈。我国国有资产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为国家所有(权)理论ღ◈◈。就已有观点而言ღ◈◈,国家所有权理论主要包括物权说ღ◈◈、所有制说ღ◈◈、“宪法—民法所有权”双阶构造说ღ◈◈、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说等等ღ◈◈。亦有论者从国家经济政策角度讨论国家所有权ღ◈◈,认为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政策可分为两方面ღ◈◈:一是总体政策ღ◈◈,即国家在总体上明确国有企业的基本目标ღ◈◈、功能作用及有关规则和国家的有关作用ღ◈◈、要求与责任的政策ღ◈◈;二是国有企业的具体政策ღ◈◈,即针对具体国有企业的基本目标ღ◈◈、功能作用ღ◈◈、有关规则及国家要求和责任的政策ღ◈◈。总体政策指导具体政策的制定ღ◈◈,具体政策保证总体政策的落实ღ◈◈。但无论如何争论ღ◈◈,这些观点都从宏观的国家层面和微观的权利行使主体层面等进行了分角度ღ◈◈、分层次的讨论ღ◈◈,不仅解释了国有资产权利的来源ღ◈◈,而且着眼于国有资产权利的实现ღ◈◈。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规范包括“权源”与“权利实现”两个层面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ღ◈◈,随着农业ღ◈◈、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ღ◈◈,逐步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ღ◈◈。在相关法律中ღ◈◈,“……归/属于国家所有”成为相应法律规范的一种表达形式ღ◈◈。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ღ◈◈,体现“国家所有(权)”的权利来源和定位等内容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ღ◈◈、矿藏ღ◈◈、水流ღ◈◈、森林ღ◈◈、山岭ღ◈◈、草原ღ◈◈、荒地ღ◈◈、滩涂等自然资源等都属于“国家所有”ღ◈◈,即“全民所有”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实现方式ღ◈◈,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ღ◈◈;《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ღ◈◈。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ღ◈◈。我国与国家出资企业ღ◈◈、国有资产ღ◈◈、国企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资产评估法》《审计法》等ღ◈◈,内容涉及产权登记ღ◈◈、资产评估ღ◈◈、国有资产转让ღ◈◈、国有企业改革改制ღ◈◈、国有资产(股权)监管ღ◈◈、境外投资ღ◈◈、合规管理ღ◈◈、科技创新和责任追究等w66利来ღ◈◈。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资本形态的国有资产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应被定位为资本形态的国有资产ღ◈◈。所谓“资本形态的国有资产”ღ◈◈,即国家资本投入企业后ღ◈◈,国家并不对所出资企业的具体财产享有所有权疯狂新婚夜ღ◈◈,而是以出资人的身份享有出资人权益ღ◈◈。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是盈利ღ◈◈,一般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ღ◈◈。国家向企业出资后ღ◈◈,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ღ◈◈,不能直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处分ღ◈◈,而应由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ღ◈◈、维护出资人利益ღ◈◈。在2008年我国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时ღ◈◈,立法者认为ღ◈◈,企业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ღ◈◈,社会各方对国有资产的关注ღ◈◈,也主要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ღ◈◈。据此ღ◈◈,《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聚焦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ღ◈◈。从具体规定来看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明确ღ◈◈,“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ღ◈◈,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ღ◈◈。至此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问题的讨论应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框架下进行ღ◈◈,基本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具体形态ღ◈◈,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问题的讨论应遵循相同思路ღ◈◈。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核心问题即在于如何规制“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ღ◈◈,即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ღ◈◈。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问题的讨论ღ◈◈,应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与利用等维度中进行ღ◈◈。

  应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制度构建置于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和框架之中予以考虑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ღ◈◈,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ღ◈◈,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ღ◈◈。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ღ◈◈。在此之后ღ◈◈,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ღ◈◈,推动公有制ღ◈◈、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更好结合ღ◈◈,在保持较大份额国有经济的情况下ღ◈◈,进一步实现政资分开ღ◈◈、政企分开和所有权ღ◈◈、经营权相分离ღ◈◈,这既能够保障高效率的市场资源配置ღ◈◈,又能够保障国有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ღ◈◈,针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ღ◈◈、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ღ◈◈、支持科技进步ღ◈◈、保障国家安全ღ◈◈、适应市场化和国际化新形势等问题w66利来ღ◈◈,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案疯狂新婚夜ღ◈◈。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进一步指出ღ◈◈,“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ღ◈◈、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ღ◈◈。经过多年改革ღ◈◈,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ღ◈◈。同时ღ◈◈,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ღ◈◈、存在一些弊端ღ◈◈,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ღ◈◈。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ღ◈◈,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ღ◈◈。针对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与弊端ღ◈◈,尤其是国资监管体制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处理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ღ◈◈,对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ღ◈◈,完善国资国企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ღ◈◈;针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ღ◈◈,“深化国资国企改革ღ◈◈,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ღ◈◈,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ღ◈◈,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ღ◈◈,增强核心功能ღ◈◈,提升核心竞争力ღ◈◈。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ღ◈◈,完善主责主业管理ღ◈◈,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ღ◈◈。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ღ◈◈、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ღ◈◈,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ღ◈◈、应急能力ღ◈◈、公益性领域等集中ღ◈◈,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ღ◈◈。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ღ◈◈,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w66利来ღ◈◈。该决定针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问题提出ღ◈◈,“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ღ◈◈。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ღ◈◈、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ღ◈◈、产业深度转型升级ღ◈◈,推动劳动者ღ◈◈、劳动资料ღ◈◈、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ღ◈◈,催生新产业ღ◈◈、新模式ღ◈◈、新动能ღ◈◈,发展以高技术ღ◈◈、高效能ღ◈◈、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ღ◈◈。国资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出ღ◈◈,当下必须清醒认识到ღ◈◈,一些影响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的顽瘴痼疾尚未完全解决ღ◈◈,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资产收益率不高ღ◈◈、创新能力不足ღ◈◈、价值创造能力不强等问题ღ◈◈,不能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ღ◈◈。可见ღ◈◈,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ღ◈◈,以创新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主线ღ◈◈,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要体制机制ღ◈◈,实现国资国企的高质量发展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ღ◈◈,是当下以及未来面临的关键问题与重要问题ღ◈◈。

  数据要素制度与国资国企改革应紧密协同ღ◈◈,在202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ღ◈◈,数据被确立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ღ◈◈,成为继土地ღ◈◈、劳动力ღ◈◈、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ღ◈◈。数据成为要素是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重要体现ღ◈◈,数据要素是驱动生产力跃升的优质生产要素ღ◈◈,对于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ღ◈◈。从生产要素和数据的预测ღ◈◈、决策作用等多重维度ღ◈◈,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作为推动国家经济创新发展的要素ღ◈◈,在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尤为重要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具有数据资产的一般属性和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ღ◈◈。一方面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亦为企业数据资产ღ◈◈,故此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通用理论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ღ◈◈,如数据资产的识别ღ◈◈、确权ღ◈◈、登记ღ◈◈、处置和评估等等ღ◈◈;另一方面疯狂新婚夜ღ◈◈,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全过程之中ღ◈◈,应注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等特殊要求ღ◈◈,比如资产登记ღ◈◈、评估ღ◈◈、转让ღ◈◈、处置ღ◈◈、交易等应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性规定ღ◈◈。与前述管理学意义上的数据资产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区分保持同步ღ◈◈,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亦应从不同维度进行理解ღ◈◈。国有企业若未在管理上注重数据资产的盘点ღ◈◈、归集与利用ღ◈◈,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其对数据资产缺乏应有的保护ღ◈◈;而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意味着其是判断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ღ◈◈。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数据资产ღ◈◈,若保护不当ღ◈◈,则会引发安全风险或其他潜在风险ღ◈◈。

  数据资产保护既包括对已作为资产的数据的保护ღ◈◈,也包括对应当作为资产而未将其作为资产的数据的保护ღ◈◈。对于已作为资产的数据的保护ღ◈◈,其理论框架可参照现行法律对于物权ღ◈◈、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保护或者合同约定的保护ღ◈◈。即对侵害数据资产的行为的防御和救济ღ◈◈,在技术ღ◈◈、管理上对数据资产加强保护和防止侵害的问题ღ◈◈,可参照适用既有理论框架ღ◈◈。为了更好地保护资产ღ◈◈,法律应调整人们对于资产的占有ღ◈◈、使用ღ◈◈、收益ღ◈◈、处分行为ღ◈◈,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ღ◈◈。但相较于未成为资产的数据或如何使数据成为资产的问题ღ◈◈,法律关注较少ღ◈◈,通常将其交由企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进行调整ღ◈◈。我国《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GB/T40685-2021)规定了数据资产管理框架ღ◈◈,数据资产管理包括数据资产目录管理ღ◈◈、数据资产识别ღ◈◈、数据资产确权ღ◈◈、数据资产应用ღ◈◈、数据资产盘点ღ◈◈、数据资产变更ღ◈◈、数据资产处置ღ◈◈、数据资产评估ღ◈◈、数据资产审计以及数据资产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ღ◈◈,该管理规定出台的最终目的是促成数据价值的实现ღ◈◈。从这一管理框架可知ღ◈◈,数据资产应注重前端的识别ღ◈◈、目录管理ღ◈◈、盘点等基础事项ღ◈◈,即发现可作为资产的数据并将其资产化ღ◈◈,这显然是法律基本上不作调整或者并非法律主要关注的问题ღ◈◈。就目前数据利用和资产化的情况而言ღ◈◈,这一点尤为重要ღ◈◈,因为其直接关涉数据应有价值实现的问题ღ◈◈。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ღ◈◈,是否将数据作为企业资产以及如何将数据资产化ღ◈◈,涉及如何保护国有资产等问题ღ◈◈。若仅抽象地从技术和管理等角度看待企业数据资产ღ◈◈,则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与非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保护问题并无差异ღ◈◈,它们应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基本相同ღ◈◈。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ღ◈◈、促进创新的背景下ღ◈◈,基于国有企业数据的基本功能定位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属性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应符合国有资产的定位与要求ღ◈◈。只有理解国有资产的特性ღ◈◈,才能理解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制度架构的独特性ღ◈◈。

  数据资产的识别ღ◈◈,即依据管理目标ღ◈◈,从现有数据资源中辨识并登记数据资产的活动ღ◈◈。数据资产ღ◈◈、数据经济是在社会发展中逐步形成的ღ◈◈。在已有研究中ღ◈◈,信息ღ◈◈、数据ღ◈◈、数字等语词与论域之不同ღ◈◈,使得人们通常对其分别观之ღ◈◈。有论者总结了信息ღ◈◈、数据ღ◈◈、数字等语词分别与资产ღ◈◈、资源ღ◈◈、资本ღ◈◈、经济等语词相结合的概念出现的时间ღ◈◈,认为数字资产ღ◈◈、数字资源ღ◈◈、数字资本ღ◈◈、数字经济概念出现较晚ღ◈◈,“数据经济”这一概念的产生最晚ღ◈◈,且这些概念出现的次序并无太多规律可循ღ◈◈。上述概念是根据外部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出现ღ◈◈,外部的价值目标实现等因素对相关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ღ◈◈。尤其是对于企业发展而言ღ◈◈,在“环境—战略—结构”这一战略管理学公认的法则下ღ◈◈,企业战略必须与外部环境相适应ღ◈◈,并会反过来影响企业组织结构ღ◈◈。企业战略影响着企业发展和创新ღ◈◈。对数据资产的识别ღ◈◈、利用亦应在数据之于企业的价值实现以及管理战略实现等多重维度下进行ღ◈◈。

  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ღ◈◈,故此数据资产的识别与应用ღ◈◈,对于国有企业降本增效ღ◈◈,实现更多创新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ღ◈◈。对于数据依赖型企业而言ღ◈◈,比如电信ღ◈◈、电力ღ◈◈、物流ღ◈◈、航空等行业的企业ღ◈◈,其数据资产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开发利用ღ◈◈,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数据资产ღ◈◈,发挥数据的乘数效应ღ◈◈,是该类企业在当下以及未来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ღ◈◈。而对于非以数据为重要资产的行业企业而言ღ◈◈,如何更好地发挥数据的预测等作用ღ◈◈,亦是其当下需要通盘考虑的问题ღ◈◈,这也涉及国有企业的创新发展ღ◈◈。故此ღ◈◈,企业应本着促进发展需要的原则对数据资产进行识别ღ◈◈,通过对数据进行盘点ღ◈◈、归集ღ◈◈、目录管理ღ◈◈,进而确定相应的数据资产ღ◈◈。这对数据资产的保护是基础性ღ◈◈、前提性工作ღ◈◈。

  与数据资产的识别ღ◈◈、归集等行为相伴而生的是数据确权ღ◈◈。确定哪些数据应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ღ◈◈,从而确定数据的权利范围ღ◈◈、使用范围ღ◈◈、处分权限等等ღ◈◈,这本身就是确定数据资产并划定数据的权利边界的基础性工作ღ◈◈。学界对此已有较多讨论ღ◈◈,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ღ◈◈:基于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确权思路ღ◈◈、基于数据生成场景的确权思路ღ◈◈、基于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二分的确权思路ღ◈◈、反对数据确权的思路ღ◈◈、数据确权主要为了保护数据所承载的信息的确权思路ღ◈◈。这些观点均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是否需要数据确权以及如何进行数据确权等问题ღ◈◈。诚如有论者指出ღ◈◈:“虽然数据确权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ღ◈◈,但在国家政策文件确定要进行数据基础制度建构ღ◈◈、对数据进行确权的背景下ღ◈◈,数据确权不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ღ◈◈,而是一个如何确权的问题ღ◈◈。”从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来看ღ◈◈,数据确权是数据利用和保护一个必经程序ღ◈◈,因为只有通过确权ღ◈◈,企业才能确定自身对于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ღ◈◈。无论数据的权利边界如何ღ◈◈、权利范围大小ღ◈◈,企业都需要先确定相应权利边界ღ◈◈,才能从事后续的经济行为或社会行为ღ◈◈,毕竟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不知晓自身对于相关客体的使用范围的情况下随意从事相关行为ღ◈◈,企业只有在清晰预判自身从事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ღ◈◈,才能实现交易安全ღ◈◈。

  从具体操作层面可将数据确权理解为ღ◈◈,在一系列具体的数据处理活动中ღ◈◈,数据在具象化和抽象化层面与不同主体相连接时ღ◈◈,相关主体对数据可能享有哪些权利ღ◈◈,且这些权利并非仅被理解为所有权ღ◈◈,它们还可能是控制权ღ◈◈、使用权ღ◈◈、经营权等等ღ◈◈,准确确立这些权利意味着需要在不同主体之间划定相应的权利边界ღ◈◈。在外部关系上ღ◈◈,应根据数据是否存在在先权利ღ◈◈,比如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ღ◈◈、合同约定的权利等等ღ◈◈,来判断该数据是否属于企业自身有权加工从而形成的衍生数据ღ◈◈,或者考量究竟应将数据的使用权限制在何种范围内ღ◈◈。在企业内部层面ღ◈◈,应在区分采集者ღ◈◈、存储者ღ◈◈、加工者ღ◈◈、分配者和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基础上ღ◈◈,结合数据的内部使用权限ღ◈◈,确定相应的数据权利边界ღ◈◈。这一思路不仅有助于识别和确定数据的权利边界w66利来ღ◈◈,而且有利于明晰企业数据业务及组织架构ღ◈◈,优化公司治理ღ◈◈,识别与确定可能影响企业收益ღ◈◈、成本ღ◈◈、风险等关键因素ღ◈◈,提升企业的决策效率ღ◈◈。对于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而言ღ◈◈,这一数据确权的理论基础与框架仍然适用疯狂新婚夜ღ◈◈,只不过在国有资产收益最终归属的问题上ღ◈◈,需将其嵌于企业国有资产这一制度之中ღ◈◈,而在前端的数据确权方法论的适用层面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与一般企业数据资产并无根本差异ღ◈◈。

  在数据基础制度方面ღ◈◈,为进一步促进数据流转交易ღ◈◈,我国尝试构建数据登记制度ღ◈◈。《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要“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ღ◈◈。理论上ღ◈◈,数据产权登记是针对数据上所承载的权利进行的登记ღ◈◈,具有证明功能ღ◈◈、节约功能及保护功能ღ◈◈。证明功能即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ღ◈◈;节约功能即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ღ◈◈;保护功能即保护数据权利以及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ღ◈◈。但是ღ◈◈,在当下实体法并未明确数据的权利类型ღ◈◈、内容ღ◈◈、效力等前提下ღ◈◈,数据产权登记实际上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ღ◈◈。如何定位数据登记或数据产权登记ღ◈◈,是学界亟待考虑的重要问题ღ◈◈。

  从目前的数据登记形式和途径来看ღ◈◈,数据产权登记主要包括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由各省ღ◈◈、市知识产权局作为统筹主管部门)ღ◈◈、数据资产登记(主要依托地方数据局ღ◈◈、数据交易所ღ◈◈、地方财政局ღ◈◈、企业为主的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中心或数据要素平台)ღ◈◈、数据产品登记(主要依托地方大数据管理局ღ◈◈、数据交易所)和数据要素综合登记(主要依托数据交易所以及相关企业)等ღ◈◈。这些登记并不具备权利创设或权利证明的效力ღ◈◈,仅具有作为证明数据权属的证据效力ღ◈◈。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延续了此种思路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ღ◈◈,当事人只要在相关机构对涉案数据集予以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ღ◈◈,就可以初步证明登记人为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ღ◈◈,登记人有权就登记数据集所包含的数据权益提出权利主张ღ◈◈。可见ღ◈◈,目前已有的数据登记模式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ღ◈◈,仅具有一定的证明功能ღ◈◈。

  从数据的记载溯源角度而言ღ◈◈,数据登记还具有加强监管的功能ღ◈◈。即便数据登记目前无法实现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ღ◈◈,但当其作为一种对客观事实的记录与监管制度相结合之时ღ◈◈,也可实现全流程追溯等监管功能和作用ღ◈◈,这一点与国资监管的要求和目标较契合ღ◈◈。2019年出台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强调ღ◈◈,“加强产权登记ღ◈◈、国有资产交易流转ღ◈◈、资产评估ღ◈◈、资产统计ღ◈◈、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ღ◈◈,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ღ◈◈、规范有序”ღ◈◈。虽然这一规定中的产权登记制度未必考虑了当时的数据资产产权登记等情形ღ◈◈,但该规定实际上容纳了一些新型资产的产权登记的可能性ღ◈◈。延续此思路ღ◈◈,国资监管部门近年来在对数据资产监管之时ღ◈◈,尝试构建了数据要素产权登记制度ღ◈◈。该制度贯穿数据的全生命周期ღ◈◈、全样态ღ◈◈,以实现全流程ღ◈◈、可信登记等为监管目标ღ◈◈。该制度通过记录证明数据资产等实际情况ღ◈◈,可证明数据的权利状态ღ◈◈、归属和内容ღ◈◈,从而实现数据的全流程记录ღ◈◈、溯源ღ◈◈,有助于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ღ◈◈,保护数据权利ღ◈◈、维护数据交易安全ღ◈◈。在广义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之下ღ◈◈,国资监管部门的数据要素产权登记制度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ღ◈◈,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ღ◈◈,比如有的数据可能涉及重要领域ღ◈◈、重要内容ღ◈◈,不宜在公共的数据登记平台登记ღ◈◈,故此通过国资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内部平台进行登记ღ◈◈,以实现特定的监管目的ღ◈◈。若未来在数据登记领域设立统一登记平台ღ◈◈,类似于国资监管这种运行相对独立的平台是否应接入以及如何接入该统一登记平台等问题ღ◈◈,则有待后续研判ღ◈◈。

  国有资产系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安全风险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中之重ღ◈◈。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标主要是维护好企业国有资产权益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ღ◈◈,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ღ◈◈,国资监管均围绕此目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保护ღ◈◈。该法专设一章规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ღ◈◈,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合并ღ◈◈、分立ღ◈◈、改制ღ◈◈、上市ღ◈◈、增减资本ღ◈◈、发行债券ღ◈◈、重大投资ღ◈◈、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ღ◈◈、转让重大财产ღ◈◈、大额捐赠ღ◈◈、分配利润ღ◈◈、解散ღ◈◈、申请破产等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的事项进行专门规定ღ◈◈。前述环节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ღ◈◈,在立法时各方普遍要求对这些环节关联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ღ◈◈,既注意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ღ◈◈,尊重市场规律ღ◈◈,保证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益ღ◈◈,又注意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ღ◈◈,依法加强监管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ღ◈◈。实践中ღ◈◈,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主要有ღ◈◈:在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ღ◈◈,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ღ◈◈,或者任意压低评估价值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ღ◈◈;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ღ◈◈,违反规定ღ◈◈,无偿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国有产权和资产转让给相关主体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ღ◈◈;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ღ◈◈,滥用经营权ღ◈◈,侵占国有利益ღ◈◈;在行使出资权ღ◈◈、监督管理权时ღ◈◈,违反规定干预企业经营权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ღ◈◈。

  作为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管理ღ◈◈,应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底线ღ◈◈。对于国有数据资产保护而言ღ◈◈,数据的识别ღ◈◈、归集ღ◈◈、盘点ღ◈◈、确权ღ◈◈、登记ღ◈◈、定价ღ◈◈、入表一系列行为应成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全流程关键点ღ◈◈。通过数据归集和盘点ღ◈◈,确定国有企业数据的范围ღ◈◈,并通过数据确权登记进一步掌握数据资产底数ღ◈◈,这是国有数据资产保护的前提ღ◈◈。保证资产价格评估和交易过程的公允性ღ◈◈、合理性ღ◈◈、程序性ღ◈◈,是资产评估与交易的关键ღ◈◈。对于数据资产的评估ღ◈◈,可根据市场法ღ◈◈、成本法ღ◈◈、收益法以及相关定价方法ღ◈◈,确定数据资产的价格ღ◈◈。当然ღ◈◈,目前学界对于数据定价方法仍在探索中疯狂新婚夜ღ◈◈。有论者提出ღ◈◈,数据要素定价原则应分为一般性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两类ღ◈◈:一般性原则与产品的定价原则相类似ღ◈◈,通常以价值为依据ღ◈◈、以成本为基础ღ◈◈、以市场竞争为导向ღ◈◈,形成收益最大化ღ◈◈、公平性和高效匹配等原则ღ◈◈;在数据要素特定的交易场景和定价模型中ღ◈◈,应重视真实性ღ◈◈、避免套利和保护隐私等特定性原则ღ◈◈。无论如何ღ◈◈,数据要素定价仍可基于企业实践对数据资产的价格和相应法定程序进行评估ღ◈◈。对于能够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ღ◈◈,可进一步推动数据资产入表ღ◈◈。前序关于数据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ღ◈◈,是防止国有企业数据资产流失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应注重防范安全风险ღ◈◈。这一安全风险涉及国有资产安全ღ◈◈、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安全等多层次ღ◈◈、多面向的风险ღ◈◈。而数据通常只能在利用ღ◈◈、流动中才能产生价值ღ◈◈,且数据通常具有可复制ღ◈◈、无形性ღ◈◈、易分享ღ◈◈、易传播等特性ღ◈◈,这些特性易导致数据在存储ღ◈◈、利用ღ◈◈、分享过程中产生数据安全风险等ღ◈◈。国有企业覆盖的行业和领域甚广w66利来ღ◈◈,涉及重要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行业ღ◈◈、战略性资源产业ღ◈◈、政府管制的垄断性行业以及关涉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和领域等等ღ◈◈,有的数据属于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ღ◈◈、国民经济命脉ღ◈◈、重要民生ღ◈◈、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ღ◈◈,尤其是军工ღ◈◈、能源疯狂新婚夜ღ◈◈、煤炭ღ◈◈、钢铁ღ◈◈、建工等关涉国计民生ღ◈◈、国家基础设施等行业涉及的数据ღ◈◈,可能属于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ღ◈◈,它们的安全保护问题极为重要ღ◈◈。此外ღ◈◈,即便是这些行业之外的行业企业ღ◈◈,其在数据传输ღ◈◈、流动ღ◈◈、使用之中也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数据安全风险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关涉数字经济安全ღ◈◈。“数字经济安全”显然不是单个法益ღ◈◈,而是“法益群”或者“法益束”ღ◈◈,属于包含多重结构与多样形态的复杂系统的权益ღ◈◈。数字经济安全法益的内在结构包括数据要素安全ღ◈◈、网络信息系统安全ღ◈◈、数字技术安全ღ◈◈,即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ღ◈◈、作为重要载体的信息网络ღ◈◈、作为核心驱动力量的数字技术等三个方面ღ◈◈,它们是支撑数字经济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ღ◈◈,应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ღ◈◈,并应通过建立数字经济安全体系而使企业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ღ◈◈。国有企业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安全本身就属于国有资产安全ღ◈◈,包括前述国资监管中的数据要素产权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ღ◈◈,均有助于实现风险评估监测ღ◈◈、信息披露ღ◈◈、流程追溯等流程化ღ◈◈、平台化监管ღ◈◈,全方位维护国有资产安全ღ◈◈,实现资产保护与风险防范并重ღ◈◈。

  在充分保护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前提下ღ◈◈,应尽可能提升其经济价值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ღ◈◈。在“产权—激励—经济行为”的视角下ღ◈◈,数据资产的交易流转可进一步实现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ღ◈◈。从数据功能角度而言ღ◈◈,特定领域的国有企业数据可成为公共数据的重要来源ღ◈◈,但是公权力机构获取国有企业数据应受到限制ღ◈◈,即应严格遵循法治原则ღ◈◈。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角度而言ღ◈◈,国有企业亦应在整体的数据利用激励制度的构建之中起到重要作用ღ◈◈。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在交易流转中可进一步实现保值增值ღ◈◈。从交易流转的形式来看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应主要按照市场规则以及国有资产转让交易程序进行交易ღ◈◈。有争议的是ღ◈◈,我国通过“建构式激励”的方式ღ◈◈,在各地设置了数据交易所ღ◈◈,意图大力推进数据交易制度ღ◈◈,那么目前国有企业数据资产是否也需要借助数据交易所拓展流转利用或交易的空间?有论者指出ღ◈◈,现有数据交易以场外点对点交易为主ღ◈◈,数据要素的场外交易比例远大于场内交易比例ღ◈◈,企业参与场内交易动力不强ღ◈◈、动机不足ღ◈◈、机制不清ღ◈◈;然而场外交易需要数据供给方与需求方点对点或者多方撮合交易ღ◈◈,存在对接难ღ◈◈、交易标准分散ღ◈◈、交易匹配性差等难题ღ◈◈,需以明确的场景为支撑ღ◈◈。故此ღ◈◈,在目前数据交易制度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交易是否应依托现行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ღ◈◈,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需求ღ◈◈,同时应考虑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安全风险等因素ღ◈◈,进一步研判是否进场交易ღ◈◈。从实践来看ღ◈◈,有的规模较大的央企通过在集团内部建立安全ღ◈◈、可信任的交易域ღ◈◈,已形成一定的数据交易市场ღ◈◈,这是一种实现数据资产价值的重要方式ღ◈◈,所以这些企业对外部交易的需求未必特别迫切ღ◈◈。

  数据资产的开发和交易会增加企业成本ღ◈◈,这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和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提出新的改革要求ღ◈◈。有研究显示ღ◈◈,数据资产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投入ღ◈◈,同时数据资源信息披露频率的增加将显著提高审计费用ღ◈◈。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开发数据资产并进行交易的行为既会提高自身的经营成本ღ◈◈,也会给自身带来更多的考核压力ღ◈◈。对于国有企业考核ღ◈◈,国资监管部门已推动了一定程度的改革ღ◈◈。优化考核评价制度ღ◈◈,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之一ღ◈◈。针对不同的公司或企业类型的考核应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ღ◈◈。2023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ღ◈◈,“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ღ◈◈,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ღ◈◈、国有资本控股公司ღ◈◈,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明确ღ◈◈,“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ღ◈◈,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ღ◈◈、国有独资公司ღ◈◈,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ღ◈◈、国有资本参股公司”ღ◈◈。基于国家出资公司或企业的分类ღ◈◈,针对不同类型公司应建立不同的考核机制ღ◈◈,尤其是对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ღ◈◈,应进一步从鼓励和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优化考核机制ღ◈◈。

  国家还应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ღ◈◈。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ღ◈◈,近年来国资监管部门进一步从提高企业效益ღ◈◈、促进创新等角度进行考核ღ◈◈,以实现考核与激励并重的目标ღ◈◈。在现有考核机制的基础上ღ◈◈,应进一步结合国有企业完成国家战略性目标与任务的程度ღ◈◈,充分体现国家战略导向ღ◈◈、战略要求以及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ღ◈◈,优化考核标准ღ◈◈,并在实践中对共性量化指标与个体差异性作精准把握ღ◈◈。2024年初ღ◈◈,国务院国资委指出ღ◈◈,国资监管部门将对中央企业全面实施“一企一策”考核ღ◈◈,在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ღ◈◈,国务院国资委将强化研发投入和产出“双线”考核ღ◈◈,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ღ◈◈,进一步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差异化考核机制ღ◈◈;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收入和增加值占比考核ღ◈◈,引导企业加快优化布局结构ღ◈◈,深入推进转型升级ღ◈◈,全力以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ღ◈◈。在推动以数据为新质生产力的企业创新发展中ღ◈◈,应通过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ღ◈◈,激励企业增加前期研发投入和交易等ღ◈◈,健全符合发展规律的差异化考核机制ღ◈◈。综上可见ღ◈◈,平衡企业创新发展的潜在能力与国有企业考核的刚性约束ღ◈◈,是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交易流转的关键问题之一ღ◈◈。

  国有企业收集ღ◈◈、产生的数据可能会成为公共数据ღ◈◈。对于公共数据ღ◈◈,《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并未直接作出界定ღ◈◈,但从公共数据产生的角度ღ◈◈,概括了公共数据的概念与范围ღ◈◈,明确在各级党政机关ღ◈◈、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为公共数据ღ◈◈。国有企业是公共数据的重要来源者ღ◈◈。公共数据的概念可由主体要素ღ◈◈、行为要素和客体要素三方面构成ღ◈◈。就主体要素而言ღ◈◈,一些地方数据条例规定ღ◈◈,公共数据的提供主体包括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ღ◈◈,有的地方数据条例还规定ღ◈◈,公共数据的提供主体包括医疗ღ◈◈、教育ღ◈◈、通信ღ◈◈、文旅ღ◈◈、体育ღ◈◈、环境保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ღ◈◈。从行为要素来看ღ◈◈,公共数据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也属于公共数据ღ◈◈。就客体要素而言ღ◈◈,公共数据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ღ◈◈。当然ღ◈◈,如从公共利益角度进行考察或界定ღ◈◈,公共利益本身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ღ◈◈,仍需对其进一步界定ღ◈◈。

  不过ღ◈◈,有论者认为ღ◈◈,不应简单地将公共部门履职产生的数据均界定为公共数据ღ◈◈,更不应将公共部门持有的数据均界定为公共数据ღ◈◈。比如公共事业部门的缴费数据ღ◈◈、医疗机构中的电子病历数据等均涉及个人隐私ღ◈◈,若将这些数据都定义为公共数据ღ◈◈,则可能威胁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ღ◈◈。公共数据应当是公众必须使用而又无法自给的数据ღ◈◈,例如天气预报ღ◈◈、列车班次ღ◈◈、航班班次等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ღ◈◈。故依照数据来源者或持有者的公共属性来界定公共数据并不妥当ღ◈◈,而应依据数据的用途来界定公共数据ღ◈◈。亦有论者认为ღ◈◈,目前“公共数据”概念的范围不断扩张ღ◈◈,尤其是具有公共属性ღ◈◈、涉及公共利益甚至产生于公共空间的数据均被纳入“公共数据”范畴ღ◈◈,这种概念扩张并不妥当ღ◈◈,而应坚持主体与行为双要素标准ღ◈◈,明确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范围ღ◈◈。虽然对社会资源数据的政府规制和监管不可或缺ღ◈◈,但其应建立在承认社会资源数据的合法权益这一基础之上ღ◈◈,而不应使监管成为将社会数据资源“公共化”的逻辑ღ◈◈。目前学界的争论尽管角度不同ღ◈◈,但多数观点均不主张对公共数据的范围作无限扩大化理解ღ◈◈,而是主张公共数据应有基本明确的范围ღ◈◈。总体上ღ◈◈,只有具备上述主体ღ◈◈、行为ღ◈◈、客体等诸要素的数据ღ◈◈,方可被认定为公共数据ღ◈◈,并由相关主体按照相应信息报送程序的法律法规要求将数据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ღ◈◈,从而使数据在性质上转化为公共数据ღ◈◈。

  必须注意到ღ◈◈,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持续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ღ◈◈,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公权力主体争夺公共数据以及有的主体以归集公共数据为名超过必要限度获取企业数据等不当现象ღ◈◈,这些情形都有悖于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和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建立的初衷ღ◈◈。从保护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角度而言ღ◈◈,应明确各级政府获取企业数据的界限ღ◈◈。目前ღ◈◈,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第三方数据存储平台ღ◈◈,要求国有企业将数据存储于该地方政府所辖范围内的指定区域ღ◈◈,并对企业数据的存储与流转设置不当限制ღ◈◈,或者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ღ◈◈,以归集公共数据为名要求企业超过必要限度提供数据ღ◈◈;这些数据可能未必都涉及公共利益ღ◈◈,也不符合上述公共数据的三要素要求ღ◈◈,但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径自将这些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ღ◈◈。这一做法有违数据利用政策设立的初衷w66利来ღ◈◈,也存在较大数据安全风险和公平问题ღ◈◈,还会直接影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实施的正向社会效果ღ◈◈。故此ღ◈◈,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背景下ღ◈◈,立法或相关政策应明确ღ◈◈,公权力机关除基于公共需求依法获取国有企业数据之外ღ◈◈,在其他情况下获取企业数据应严格依照公共数据归集的要求和程序ღ◈◈,严格遵循法治原则ღ◈◈,这样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数据资产保护与利用的平衡ღ◈◈。

  数据要素的价值以其开发ღ◈◈、利用和流通为关键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ღ◈◈、加快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和培育壮大数据产业为重要内容ღ◈◈。202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ღ◈◈、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以及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等多角度ღ◈◈,构建了数据要素配置的体制机制ღ◈◈。2022年出台的《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从数据产权ღ◈◈、流通交易ღ◈◈、收益分配ღ◈◈、安全治理等角度建立健全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ღ◈◈。无论是从数据本身的特性而言ღ◈◈,还是从国家政策角度而言ღ◈◈,我国都从生产要素角度探讨数据的开发ღ◈◈、利用和流转ღ◈◈,并致力于从不同层面推动数据生产要素作用的实现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流通利用问题ღ◈◈,亦应在此背景下予以考虑ღ◈◈。从已有数据资产确权ღ◈◈、流通利用和合规实践来看ღ◈◈,国有企业比较关注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建立ღ◈◈、数据要素政策发展动向和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向与趋势ღ◈◈。但是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流通利用尚存障碍ღ◈◈。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大量数据资产ღ◈◈,由于所处行业领域不同ღ◈◈,不同国有企业所持有的数据量ღ◈◈、对数据的依赖程度可能有所不同ღ◈◈。对数据依赖度较高的企业的数据利用程度一般较好ღ◈◈,但是也有较多企业的信息化基础尚显薄弱ღ◈◈,设备界面不开放ღ◈◈,对于数据底账的认知不清晰ღ◈◈,导致大量数据仍处于沉睡之中ღ◈◈。即便是已经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企业ღ◈◈,也存在不少问题ღ◈◈。比如ღ◈◈,数据之间的不互联互通以及不兼容进一步加剧了数据孤岛现象ღ◈◈,数据失真ღ◈◈、失准以及不一致问题也影响了数据汇集的整体质量ღ◈◈。从外部来看ღ◈◈,国有企业数据对外授权使用或其他市场化利用并不充分ღ◈◈,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任重道远ღ◈◈。

  数据交互利用是数据流通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ღ◈◈。数据除可进行交易之外ღ◈◈,数据的交互利用是当前数据使用中更为广泛的商业模式ღ◈◈;在这一模式下ღ◈◈,数据或数据产品并非以直接“交易”的方式获利ღ◈◈,而是以业务发展的方式获利ღ◈◈,即企业和组织通过与内部各方及与业务相关外部各方共享数据来支撑业务发展并创造新价值ღ◈◈,使各方共享业务发展带来的红利ღ◈◈。数据交互利用的主流模式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API)来实现数据流通与共享ღ◈◈。但是ღ◈◈,数据交互更多是一种技术方式ღ◈◈,而并非一种制度架构ღ◈◈。数据交互与数据交易并非并列关系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ღ◈◈,二者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ღ◈◈。数据能否完全通过数据交互实现充分利用ღ◈◈,仍然取决于国家是否构建以及如何构建数据的开放利用政策ღ◈◈,这是一个制度前提ღ◈◈。故此ღ◈◈,未来的数据流通利用应通过数据的开放利用ღ◈◈、交易等多方面制度构建而实现ღ◈◈。

  《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ღ◈◈,“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ღ◈◈,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ღ◈◈,引导行业龙头企业ღ◈◈、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ღ◈◈,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ღ◈◈,共同合理使用数据ღ◈◈,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ღ◈◈。这一规定为国有企业从事数据有关的行为提供了指引ღ◈◈。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对数据积极开发ღ◈◈,对外提供ღ◈◈、分享ღ◈◈、利用数据并促进数据流通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一环ღ◈◈。激励国有企业更好地流通利用数据的关键ღ◈◈,是构建整体上更为优良的数据要素市场生态ღ◈◈。同时ღ◈◈,在推动国有企业进行创新成果转化ღ◈◈、行业生态优化以及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ღ◈◈,应建立激励为主ღ◈◈、考核优化等多维制度ღ◈◈。只有系统构建数据基础制度ღ◈◈、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ღ◈◈,才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背景下ღ◈◈,进一步实现数据的流通利用ღ◈◈,使改革具有系统性ღ◈◈、整体性和协同性ღ◈◈。

  人类正处于信息文明时代ღ◈◈。信息文明以计算机技术ღ◈◈、大数据ღ◈◈、云计算ღ◈◈、机器学习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性科学为依托ღ◈◈,以超链接乃至万物互联为特征ღ◈◈,以资讯的占有ღ◈◈、挖掘ღ◈◈、利用等为资源ღ◈◈,以网络化ღ◈◈、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为趋势ღ◈◈,对整个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格式塔式”的重塑ღ◈◈。聚焦信息和数据领域ღ◈◈,人们通过创设一系列以数据为生产要素驱动力的经济和社会制度ღ◈◈,试图实现整个社会的几何级数发展ღ◈◈。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保障ღ◈◈。提升国有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ღ◈◈,有助于切实提升国有企业功能价值ღ◈◈,高水平实现国有企业的经济属性ღ◈◈、政治属性ღ◈◈、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ღ◈◈。前文的分析论证ღ◈◈,在遵循数据自身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ღ◈◈,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背景下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应着重以下制度的建构与适用ღ◈◈。

  第一ღ◈◈,数据资产的一般制度架构ღ◈◈。数据并非天然属于企业的资产ღ◈◈,应在数据ღ◈◈、数据资源ღ◈◈、管理学和会计学视角下的企业资产等多重维度中ღ◈◈,遵循数据的客观属性和经济制度规律ღ◈◈,理解和适用数据资产的通用理论与制度以确定企业的数据资产ღ◈◈。

  第二ღ◈◈,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基础性依据ღ◈◈,系统整合与建构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制度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与利用ღ◈◈,应构建包括数据资产的识别ღ◈◈、确权ღ◈◈、登记ღ◈◈、评估ღ◈◈、处置ღ◈◈、转让等在内的一系列基础制度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ღ◈◈,同时注重防范数据安全风险ღ◈◈。

  第三ღ◈◈,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ღ◈◈,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监管机制ღ◈◈。2024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强调ღ◈◈,“强化对新类型新业态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论证ღ◈◈,探索推动数据资产等纳入报告范围”ღ◈◈。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数据资产成为新类型新业态国有资产的典型代表ღ◈◈,针对这一新型国有资产形态ღ◈◈,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ღ◈◈。数据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优质生产要素ღ◈◈,是国企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引擎ღ◈◈。故此ღ◈◈,应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制ღ◈◈,为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制度架构的完善奠定基础ღ◈◈。

  第四ღ◈◈,国家的数据基础制度是建构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外部约束ღ◈◈。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对于形成公共数据ღ◈◈、向中小企业公平授权ღ◈◈、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具有重要作用ღ◈◈,这也体现出国有企业的发展之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与作用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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